主題:特殊教育法~輔助性科技器材與支持服務
這一題應該是在考特殊教育「舊法」 特教「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新法第2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就並沒特別提到有哪些「明確的相關服務」,支援服務辦法裡也沒有特別提到,只有在第11條時題到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但是在台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理面的輔具借用,有調頻器也有人工電子耳,那這樣算是有提供嗎?
關鍵字:
中央主管機關定、
家庭支援、
彈性調整、
復健治療、
支持服務、
無障礙環境、
特殊教育法、
資源教室、
輔助性科技、
輔助性科技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