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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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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已沒有提到由哪個主管機關召集了!! 只有提到要「結合醫療資源」。這題是修法之前出的,應該之後不會出了~ 順便補上BCD選項,在特殊教育法98.11.18修訂後的規定: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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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殊教育法教育安置結合醫療資源輔導身心障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