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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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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3不是刪除了嗎?如果是特留分的話因該是1223~1225吧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 .   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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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留分兄弟姊妹應繼分民法父母直系血親祖父母遺贈配偶除去債務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