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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調任薦任職務職系專長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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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6 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 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 質相近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 所 (含尚未畢業者)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 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 校系 (科、所) 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 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 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 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 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第五條第六款所 定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 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滿二 年,或同條款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 門、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 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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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委任第五職等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登記有案第三至 第五職職系性質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