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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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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定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不得遲到早退 (B)不得投資股票 (C)不得洩漏機密 (D)不得收受饋贈 ~解析 : (A)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遲到早退。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按時辦公義務 )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 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 90年 1月 1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D)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 → 不得投資股票。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無此規定喔 ! (C)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洩漏機密。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D)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收受饋贈。 ANS :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 公務員贈受財物之禁止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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