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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報地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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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3 下列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申報地價之規定,何者正確? (A)公有土地之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 (平施21) (B)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一律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16) (C)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16) (D)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平15)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第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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