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申訴評議委員會與學生獎懲委員會不同
申訴評議委員會與學生獎懲委員會不同,且委員間不得重復擔任 北府教特字95.05.04 第0950159791號函:有關台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各校自95學年度起實施。 國中及國小的設置人數不同 國中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二)教師代表二至四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三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國小 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務(教導)主任、輔導組長及生活教育(學務)組長。(二)教師代表一至六人。(三)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至二人。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關鍵字:
學生獎懲委員會、
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至十五人、
委員九至十七人、
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
教師代表二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