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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略誘罪和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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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和和誘罪之保護法益,均為父母或其他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 略誘&和誘的區別,以行為人對【被誘人】所施之【手段】如何為斷。 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當手段,使被誘人喪失自主力。和誘-取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尚有自主意思。 (A)正確。         因為略誘罪之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意思決定自由,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      未造成略誘罪之保護法益侵害,無由成立刑法第 241 條。 (B)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由於該同意具有瑕疵,仍屬違反被誘人之意願之略誘。 (C)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214第3項)。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因子女之家庭監督權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D選項中仍有侵害他方監督權而構成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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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正當手段監督權同意和誘和誘罪家庭監督權手段未滿16歲瑕疵略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