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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略誘&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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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與「和誘」之區別,差別在於手段之強制與否。 略誘: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和誘:未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亦即,得到被害人的同意。 【20上1309】略誘罪之成立,需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者為要件。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如未經其父母允許而引誘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使其「同意」離家,而脫離父母監護,即犯了和誘未成年女子脫離家庭罪,簡稱和誘罪。如果未經該未成年人同意,而以「強制」之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則犯略誘罪。 至於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因為法律上認為未滿16歲的小孩較無充足之經驗及思慮足以決定脫離父母之監督保護,規定對未滿十六歲的人加以和誘,縱然經其同意,仍不能認為已經同意,所以要依較重的略誘罪處罰,即準略誘罪。 刑法第 240 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 ,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和誘罪,其法益上的保護,在使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能對未成年人之健康身心發展,擁有監督權。實務通認,和誘人使被誘人持續性地脫離家庭,進而使其家長無法行使監督權,即已成立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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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和誘略誘刑法手段之強制準略誘罪監督權脫離父母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