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公職◆法學
監護宣告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編輯筆記
主題:監護宣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 598 條 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第 600 條 監護宣告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第 602 條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監護宣告
、
主管機關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心智缺陷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
本人
、
檢察官
、
法院
、
精神障礙
、
配偶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