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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直轄市縣(市)預算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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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42條(決算案)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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