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直轄市縣(市)預算審查辦法
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42條(決算案)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