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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直轄市議員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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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 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  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  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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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平地原住民一千五百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六十人十一人山地原住民山地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