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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省的法人資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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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解釋文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民國 87年10月22日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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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人公法人資格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權利義務省的法人資格定義自主組織權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