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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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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天佑教授認為,教育學術研究倫理(原則)包含: 一、尊重受試者個人意願 二、確保受試者個人隱私 三、不危怙研究對象的身心 四、遵守誠信原則 五、客觀分析及報導     另外,美國心理協會(APA)亦修訂《心理學家倫理信條與守則》如下: (一)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堅決主張,以人作為研究對象必須以下列兩項作為最高的指導原則:其一是研究目的必須對於研究對象有直接或間接的助益,其二是研究的進行必須無條件的尊重研究對象的尊嚴。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共有九項必須遵守的具體規範。 6.11研究者應在讓研究對象充分瞭解研究的目的及過程之後,再徵求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如當事人尚未成年,除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外,還須徵求法定監護人的同意,獲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研究。 6.12某些研究不必獲得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如無記名問卷調查、自然觀察、或史料分析等,當進行這些研究時,研究者要遵守所屬審核委員會(IRB)的規定,並與其他研究人員討論後,再作最後決定。 6.13研究者要進行拍照或錄影時,要先獲得被拍照或錄影者的同意,但如係觀察、記錄公共大眾的行為,不涉及個人隱私或權益,則可不必事先徵求同意。6.14研究者在告知預期研究成果的學術及實用價值,以獲取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在說明時要清楚敘述這些預期成果所帶來的好處與壞處。研究者不宜用過量的金錢或其他不當誘因,爭取或勉強研究對象參與。 6.15除非確實有科學上、教育上、或實用上的價值,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否則研究者不得透過欺瞞的方式蒐集當事人的資料,但足以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欺瞞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當欺瞞的途徑無法避免時,研究者最好在資料蒐集完後,立即向研究對象說明,最遲不得晚於研究結束之前。 6.16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有權利知道或使用個人本身的資料。 6.17研究者要確實依照研究設計的程序,並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向研究對象蒐集資料。 6.18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論。研究者也有向研究對象解釋其內容大要的義務,以避免誤解。如無法立即提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盡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6.19研究者要充分尊重並遵守對於研究對象的一切承諾。   (二)結果報導及出版的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在結果報導與出版方面,也有相當具體的規範,以確保學術的正確性以及尊重智慧財產,包括以下六項條文。 6.21真實並正確報導研究結果:不得製造假資料,或為了支持預期的假設而修改資料;出版後如發現有誤,必須公開更正。 6.22正確引註他人資料:如使用「引號」引述他人詞句或資料,引號內的字句及標點符號要與原文一模一樣,如係摘述或整理自他人的詞句或資料,則必須註明出處。 6.23列出研究小組的所有名字,並予適當排名:包括撰寫者及所有協同研究人員,如研定研究主題、參與決定研究設計、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研究結果、以及各章節撰稿人。所有作者共享研究成果,也共同負責研究責任。其他有助於研究進行及完成的人員或單位,則可於謝詞中註明,但不論要列為作者或於謝詞中列名 ,都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排名則以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貢獻愈大者排名在前,最小者排名最後。博碩士學位論文修改後所發表的文章,如作者超過一位時,學生本人應排名第一。 6.24原始資料及稿件不重複出版:已經發表過的資料不得重復發表,以免讓讀者誤以為新的資訊。同時一稿不能多投,但投稿被拒之後可以另投其他刊物。 6.25原始資料的保存及分享:研究報告發表之後,所使用的原始資料應因應要求,隨時提供期刊查考,同時要保存五年以上,以便其他有興趣的學者可以重新驗證或分析,但必須遵守匿名原則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的規定。 6.26審稿人員的專業倫理:審稿人員應尊重原作者的智慧財產,不得洩露或公開稿件的研究結果,更不可以順手牽羊,未經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引用或剽竊其內容。   詳細內容可參閱林天佑教授文章《認識研究倫理》http://web.ntpu.edu.tw/~tsair/2Research/MasterThesis/Conduct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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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學術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