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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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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指判決已無上訴之途徑,而處於不能撤銷(刑事)、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之謂。確定判決,雖然於刑事可經由再審、非常上訴將撤銷或變更(刑訴四二○~四二二、四四一、四四二),於民事可經由再審或撤銷之訴將其廢棄或變更(民訴四九六~四九八、五五一Ⅱ、六二五、六三五、六三六),惟在未經撤銷、廢棄或變更前,仍不得謂該判決尚未確定。         至於判決究應在如何情形下,始得謂之確定,當視其是否得上訴或曾否上訴而定。見之民刑訴訟法各規定,要有如下各情形:一、得上訴之判決於有上訴權人喪失上訴權時確定,其在刑事:(一)依法有上訴權人未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上訴,則自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刑訴三四九)。(二)有上訴權人捨棄或撤回上訴者,於捨棄或撤回上訴時即屬確定(刑訴三五三、三五四)。其在民事:(一)當事人兩造均未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則自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民訴四四○)。(二)當事人兩造均捨棄上訴權,或已提起上訴之人撤回上訴者,無待上訴期間之屆滿,判決即屬確定(民訴四三九、四五九)。二、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如:(一)係因提起之訴不合法而被駁回確定時,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屬確定。(二)雖提起合法上訴,但因上訴無理由而被駁回確定時,則原判決與該上訴審判決一併確定。三、不得上訴之判決,如為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民訴三九八Ⅱ)。(虞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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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再審非常上訴上訴期間屆滿刑事撤銷之訴撤銷或變更民事無上訴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