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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暨不確定故意之子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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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不確定故意又有多種子型態,大致可粗分為結果不確定故意和客體不確定故意。 結果不確定故意: 對犯罪結果無確定認識,但發生任一結果均不違背其本意。 例如騎車預見有撞到鄰居頑皮小孩的可能性,小孩沒受傷也好,算他命大,小孩受傷也好,學點教訓。   客體不確定故意:又分為擇一故意和概括故意 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會發生在何一或那些客體上,雖無確定認識,但無論發生在何一或那些客體上,均不違背 其本意。   擇一故意:例如槍法可能不準,但殺死姦夫也好,淫婦也好,都該死,都無所謂。 概括故意:例如在美國校園持槍掃射,本大爺心情不好,射死十個也好,二十個也罷,都可以。 或者在選舉造勢場合槍擊,犯罪計畫中對政治人物為確定故意,但對於子彈穿出必然射中一個或多個支持者,則為 客體不確定故意中之概括故意。   原文: 故意的類型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為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件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例如 某甲預謀殺害某乙,明知後果並決意將之殺害,此等明知而故犯為「直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對構成犯罪事實無具體確定認識者,其情形不一,有對犯罪客體無確定認識者,有對於犯罪結果無確定認識者,前者之情形為擇一故意,及概括故意,而後者之情形為未必故意,分述如下: 1、 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一定結果之發生,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例如 某甲將一罐下了藥的飲料放置冰箱,同寢室的某乙,開冰箱後將放了藥的飲料喝下,導致 某乙中毒。 2、 擇一故意 行為人對數個目的物中,何者發生一定之結果,無確定之認識,但卻之必有其中之一,發生此結果者,為擇一故意。 例如 甲乙二人並立,丙自後持槍突擊之,明知甲乙二人中必有一人中彈之類是。 3、 概括故意 或稱為累積的故意。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僅有概括之認識而不確知究有多數若干目的物可發生一定結果者,為概括故意。 例如 投炸彈於公共集會之所,明知必發生傷亡結果,但於傷亡者究有某幾人,並無確定認識之類是。 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GUO1_5CAGQd5gcdjlyeVrrkrYw.X/article?mid=186&prev=252&l=f&f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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