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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竊盜罪與侵占罪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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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與侵占有相似之處,皆有以和平方式取得之意圖。然亦有相異之處,試簡述如下: 一、意義分  (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  (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 二、目的分 (一)竊盜: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支配關係。【易持有為持有】  (二)侵占:將自己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三、保護法益分 (一)竊盜: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 (二)侵占:物之持有權 四、行為客體分 (一)竊盜:行為客體於所有人或持有人持有中 (二)侵占:行為客體於持有人持有中 五、他人之物之持有時點分 (一)竊盜:先竊盜,後持有 (二)侵占:先侵占,後持有 六、犯罪類型分 (一)竊盜:普通竊盜罪(刑§320)、加重竊盜罪(刑§321)。 (二)侵占:普通侵占罪(刑§335)、加重侵占罪(刑§336)、侵占脫離物罪(刑§337)。 七、罪質而言 (一)竊盜    1.為實害犯:竊盜既遂後,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即已對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    2.為即成犯:一經竊盜行為後,即完成犯罪。 (完成即無法改變調整)    3.為結果犯:構成要件要素上,自被害人喪失對財物持有,而由行為人建立新的持有結果。    4.為狀態犯:竊盜行為完成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仍處於行為人不法侵害之狀態中。 (二)侵佔   1.為實害犯:侵害既遂後,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即已對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   2.為狀態犯:侵占行為完成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仍處於行為人不法侵害狀態。   3.為即成犯:侵占行為一經實施,極短時間內即可完成。   4.屬於「真正身份犯」:侵占罪成立要件,於行為主體資格上,需「基於委任信任關係而持有他人財物,或因拾得脫離物而產生法定委託信任關係」,始足當之。 八、就兩者關係而言     以普通竊盜罪與普通侵占罪言之,再犯罪評價上,兩者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成立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應擇法定刑較重者為先。   http://tw.myblog.yahoo.com/jw!raG6nbmeBRT37.bS4nRdQD.XExnLHQ--/article?mid=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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