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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委員之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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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   2.代言人(tribunes): 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   4.掮客(broker): 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5.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s): 此類人員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而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二) 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區分:    1.促進者(facilitators):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2.抗拒者(resister):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敵視之。    3.中立者(neutrals): 或是對利益團体的活動所知不多;或是對其無強烈的反應。  (三) 就民意代表的取向區分:    1.自主型(trustees): 自認為基於原則作決定,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區的利益。    2.委任型(delegates):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的選區意志投票。 3.政治型(politicos):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角色取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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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立者代言人促進者創新者固守儀式者抗拒者掮客機會主義者立法委員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