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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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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釋字第 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0) 民國 43年1月15日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憲 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 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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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 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行使立法權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