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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機關政策制定-能力減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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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國的觀念來說,現代國家立法部門的政策制定能力日益減弱,而有「立法退卻」的 現象,其主要原因為何? (A)立法部門審議之法案大多由行政部門提出 (B)司法部門的影響日深,而有法官立法的現象 (C)由於選舉制度調整頻繁所致 (D)政治意識型態日趨兩極化的緣故~解析 : 「立法機關政策制定」的「能力減弱」,其「原因」有 : 一、「行政部門」是「提案」的「主要來源」: 「世界」各「民主國家」大多數的「政策」或「法案」均由「行政部門提出」。 *以「我國」為例,「立法院審理」之「法案中」,由「行政院提案」的「占75%」。 二、「立法機關議事運作」最重「正當程序」。 三、「議員」不以「議事」為「唯一事業」。 四、「議會」之「幕僚組織」及其「人力」不足,無以「協助」議員「深入瞭解政策問題」。 ~詳解 : 「立法機關」: 「立法機關」雖具有「立法權」,但實質上「立法權」的「功能」已「逐漸失去」,轉為承擔「批評」、「監督」、「象徵」等「角色」。「立法機關政策制定」的「能力」之「減弱」,大致可歸納其因 : 一、「行政部門」是「提案」的「主要來源」: 「民主國家」大多數的「政策」或「法案」均由「行政部門提出」。唯一規定「限由國會提案立法」的是「美國」。 *但是「美國國會」的「絕大多數法案」及「重要法案」,均由「行政部門先擬備」之後,再「委由議員」以其「名義提出」。 *「我國」→「75%」亦是由「行政部門提出」。 二、「立法機關議事運作」最重「正當程序」: 由於「提案數」不可能「無限制」地「增加」,而且「法案」的「審議過程」需要經過「充分討論」及「公開討論」,因而「獲得通過」的「法案」更形「減少」。 *「我國」→「立法院議事」之「牛步化」,更是如此。 三、「議員」不以「議事」為「唯一事業」: 大多數「議員」並非是「專業議員」,有的「兼政黨高幹」或「兼政務官」等。 四、「議會幕僚組織」及「人力」不足 : 就是因為「議會」的「幕僚組織」及其「人力」的「不足」,所以「無以協助」議員「深入了解政策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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