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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行政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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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立法形成自由」的概念,在美國憲政實務上,是表現在法院對於立法權或行政權所作決定的「尊從」(deference)。   此為Harlan F. Stone大法官在1938 年的United Sta 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的註解四所建立的「雙重基準」(Double Standard),迄今一直成為美國法院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雙重基準」原則,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憲法基本權利問題時,原則上應尊重立法及行政部門依民主程序的決定,只有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的決定會影響到民主程序時,司法機關才應介入,以免民主程序本身之不公及不健全。   因此,在審查與民主程序無關的經濟性基本權利或社會福利制度之法律之合憲性時,應「尊重」立法與行政部門的決定,故而採用合理關連性審查標準。   只有在政府之立法或其他措施,涉及與民主程序運作有關之基本權利(政治性基本權利)時,才應以嚴格的審查標準,嚴格審查立法或行政部門之立法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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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尊從立法形成自由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