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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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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人因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法益保護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但判決主文須將所涉罪名併列出,僅量刑上行一重罪之刑)。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指刑法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形成之併合處罰之方法。詳言之,實質競合乃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而構成數罪,且此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至於其併罰之方式,計有吸收、限制加重與併科等三種,刑法第51條訂有詳細之規定。 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係指行為人一行為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只侵害一法益之情形。此時,為避免雙重評價,只選擇適用其中一構成要件,其餘法條便排斥不再適用,依各該法條之關係又可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和有存在爭議的擇一關係。例如,行為人殺其父,僅論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而不再論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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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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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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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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