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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競選活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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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一項競選活動確實符合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 選 E - 選項全不符 ) (A)登記參選30天後才可展開競選活動 ~錯誤。 ~解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 ( 競選活動期間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 15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為 10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 5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 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B)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經費之捐助 ~錯誤。 ~解析 : 一、錯是因為選項中的敘述規定在《總統副總統罷免法》中,非《公職人員選罷法》。 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 ( 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 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 編按 : 本條受《政治獻金法》第30條凍結 ] (C)競選文宣可以依需求張貼在任何地方 ~錯誤。 ~解析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 ( 宣傳品、廣告物使用之限制 )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 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 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D)宣傳活動最後期限為投票日早上8點  ~錯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 政黨及任何人之行為禁止 ) ~解析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時前或下午 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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