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第四部門
一、「黑堡宣言」將「公共行政」視為「憲政」的「第四部門」,或可稱為「憲法第四權」。在此觀點之下,「公共行政」負有「憲政運作」的「平衡功能」,而「公共行政人員」的「專業主義」之「內涵」乃是「捍衛憲政」的「各種施為」 ( 參照空大行政學下 )。 二、 「第四部門」V.S.「第四權」: (一)「第四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企業部門」、「志願部門」之外 →「黑堡宣言」欲將「行政機關」提升至「憲法地位」故稱為「第四部門」。 ※ 語出:Long:「憲政理論」須正視、承認「第四政府部門」→「行政機關」的「政治功能」,並賦予其「正確地位」,經由「適當」的「結構」、「甄補」及「程序」,成為「憲政民主重要機制」。 (二)「第四權」: 則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 → 而「媒體」即被稱為「社會」 的「第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