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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 3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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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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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