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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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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I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  心神喪失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  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第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   I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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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檢察官具保徒刑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拘役疾病羈押之限制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