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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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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提問是不是指這個疑問? 換另一回答方式了解問題,以下是參考來的,各位朋友,有問題請指教,一起討論~ ---------------------------------------------------------------------------------------------------------------------- 按民法第66條 (民法第67條)。 又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所謂不動產之出產物,指草木、果樹、蔬菜、水稻等植物,出產物尚未與不動產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 蘋果樹及蘋果係為不動產(土地)之出產物,是以蘋果尚未與蘋果樹分離者,非獨立之物,仍屬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或稱土地之一部分。 ps.應將蘋果樹及蘋果稱為「不動產之一部分」,不可直接稱為「不動產」。 如果蘋果與蘋果樹分離後,該蘋果即成為獨立之物,不再是不動產之一部分;並依民法第67條解釋,不動產以外之物,即屬動產,故與蘋果樹分離的蘋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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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動產之出產物
、
不可直接稱為「不動產」
、
尚未
、
尚未與不動產分離者
、
屬該不動產之一部分
、
民法第67條
、
獨立
、
獨立之物
、
與蘋果樹分離後
、
與蘋果樹分離的蘋果係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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