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管轄機關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31 條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 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第 32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 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 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共同上級機關指定各該機關協議定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管轄權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