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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簽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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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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