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累犯之加重
關於試題:4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累犯之處罰: (A)加重本刑至六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參考裁判】95,易,1282、95,台非,154 【解釋.判例】院解字第3534號、釋字第133號、22年上2051、25年非105、47臺上1004、68年台非151、69年臺上2884、75年臺上635
關鍵字:
47條(累犯)、
故意再犯、
累犯、
累犯之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