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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構功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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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理論學派(結構功能論).※主要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帕森士(T. Parsons)、墨頓(R. K. Merton)、特諾(R. H. Turner)、賀珀(E. Hopper).   社會學者墨頓(R.K. Merton)嘗試修改功能論,他批評過去功能論的三種謬誤觀點:(1)功能同一性;社會系統的任何局部都對整個社會具有功能;(2)功能普遍性:社會的任一種活動或儀式都完成了某些對社會有益的功能;(3)功能不可替代性:把某些制度看成是不可替代的。墨頓認為,有許多事物並不具有全社會的功能,而僅對社會的某部分有功能;某些活動或儀式對社會的某些部分具有功能,而對社會的其他部分則可能不具備任何功能,甚至可能具有反功能;可以有一系列相互替代的社會制度來滿足同樣的功能性前提。   默頓的結構功能論主義提出顯性功能和隱性功能這兩個概念。顯性功能是指人們可預料到的和容易為大多數人所認識的功能;而隱性功能則是指那些不明顯、不為人們所預料的和不易為多數人所認識的那些功能。   結構功能論歷經變遷,也受到各種批評,包括:缺乏對社會變遷的合理解釋;易陷入結構決定論;只對既存的社會制度做合理化的解釋;忽視現實的社會問題及對社會現象的反省;忽略社會運作中,團體間以及人之間的衝突的影響力。此外,也有人提到有套套邏輯(tautology)與目的論的問題。 文出:國家教育研究院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 結構功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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