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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給付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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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 債編233頁,黃茂榮 買賣法757頁: 1. 赴償(交)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2.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 3. 送交(付)債務是指債務人依債權人請求,將給付物送付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地(黃茂榮老師:所謂送交債務,乃相對於往取債務和赴交債務而言)(民法374)。   上述二者之區分實益: 1.若約定非債權人或債務人之住所為給付標地處所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   2.危險移轉的時點不同: 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373);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374)   白話一點,甲向乙買一台冰箱,甲因為其弟弟丙結婚,想要作為賀禮,故要求送往丙宅,乙將冰箱交給貨運公司運送,孰知運送途中發生毀損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838&page=1234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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