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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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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70年台上字第3511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3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6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26 條  ( 71.01.04 )  要旨: 遲延利息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金錢債務之債務人給付遲延所應付之違約金,係按一定利率及遲延日數計算者,名稱雖與遲延利息異,然實質上仍為賠償債權人因遲延所受損害,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名稱有異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2255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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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五年給付請求權請求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