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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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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修訂特色 本次修訂展現的特色如下: 一、課程目標凸顯四大主題軸 二、能力指標彰顯與十二項核心素養之關係 三、能力指標動詞強化技能、情意 四、核心素養取代指定內涵 五、能力指標參考細目與補充說明賦予學校本位權能 六、師資安排分列國中與國小,強調領域專業素養 於實施要點之「5.師資安排的原則」中,明列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專長教師應具備之關鍵能力,概分為國中、國小二大類: (1)國中: A.由具備「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童軍教育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家政專長」等證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 B.由具備「輔導活動」、「童軍教育」或「家政」證書之師資擔任教學工作。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相關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2)國小:由合格教師擔任,唯該教師應修習本學習領域核心課程至少二學分或參與本學習領域基礎研習至少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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