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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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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修正日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3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第 50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 行為。 第 51 條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 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 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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