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總統制之特徵
總統制之特徵: (一)總統負實際行政責任:總統為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總攬國家行政權,決定一切政策,負實際行政責任,因之,總統於執行職務時,毋須國務員之副署。 (二)國務員為總統僚屬,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 負責:總統之下設國務員,分別主管每一部門,均由總統依法任免,為總統之幕僚,國務員直接對總統負政治上之責任,故其進退全以總統之信任與否為斷。與內閣 制之以議會信任為準者不同,故國務員僅為總統幕僚,直接對總統負責。 (三)行政與立法分立:在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部門地位平等,互不侵犯。國務員不兼任議員,故不得出席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法案,議會對於行政政策不能提出質詢,或投不信任票迫使總統或國務員辭職,而總統亦不能解散議會。 (四)行政與立法互相牽制:在總統制下,行政、 立法、司法等權各自獨立,以保持相互制衡作用。如法律由議會制定,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故議會當可利用立法權,以牽制行政機關,總統對於經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