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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聯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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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總統副總統聯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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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憲法課時候聽到的 宋 當時沒有得到國民黨的提名而自己出來選,所以稱宋楚瑜條款比較好記 並沒有任何貶低之意 兄臺又何必大驚小怪 他有沒有贏又怎樣? 重點是他的確依法連署登記,的確有過連署人數 你得極為不妥是哪一點不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4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 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 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 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 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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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總統副總統聯署登記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宋楚瑜條款
、
人數二分之一
、
依法連署登記
、
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
國民黨
、
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
、
連署人名冊格式
、
連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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