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罪責要素
請問~ 12歲少年教唆殺人~會需要負刑責嗎? ......................................................................................................................................................................... 以下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v7goNheFBVrC00iFcB7sUm4-/article?mid=229 << 罪責要素 >> 一、責任能力:認識違法與控制行為之能力。 (一)法條依據:刑法第18、19、20條。 (二)分類如下: 1、無責任能力人 (1)未滿十四歲之人。 (2)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2、限制責任能力人 (1)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2)八十歲以上之人。 (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3、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 對特定犯罪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 而於精神障礙下故意或過失實現不法行為。 二、不法意識:對法律之認識 欠缺不法意識之法律效果: (一)不可避免:可阻卻罪責。 (二)可避免:可減免罪責。 三、故意罪責: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有誤認 其法律效果有下列數說: (一)故意理論:阻卻故意。 (二)嚴格罪責理論:阻卻或減免罪責。 (三)限制罪責理論:阻卻故意。 (四)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阻卻故意罪責,類推適用過失 犯的法律效果。 四、期待可能性:他行為可能性 國家對行為人的期待,期待行為人不要做出違法的行為。 (一)法律明文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法律未明文規定時,學說上有爭議: 1、甲說:因為標準過於模糊,所以不可引用。 2、乙說:期待可能性是一般的法理,應可引用。 3、小結:基於人權保障之立場,管見採肯定見解,而認為於考 量罪責時,應適度的予以引用。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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