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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老福法-中央與地方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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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 九、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 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 項。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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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住宅業務老人住宅業務之規劃事項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