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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試--公務人員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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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4 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調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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