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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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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方式: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第八十四條(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任期: 考試委員任期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職權 (1)出席考試院會議(考試組織法第三條) >>考試院設考試會議,以院長(主席)、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調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級有關重大事項 >>考試院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招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 (2)考試委員出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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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期屆滿之日六年立法院總統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