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聲明異議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21812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此謂救濟途徑】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在瞭解『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後,讓我們再回頭看一下題目的答案選項: (A)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有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此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換言之,當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有應予撤銷有爭議時,為避免爭議物因行政執行後而消滅(如拆除違建物,但後來發現房屋是合法的),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故此為正確選項。 (B)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三項之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因此,這選項錯在『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觀念: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停止,例外停止執行)。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得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這選項錯在『不得聲明異議』。 (D)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因此,這選項錯在『向執行機關之上級聲明異議』。
關鍵字:
行政執行法、
利害關係人、
執行名義、
執行機關、
救濟途徑、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