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職業災害補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只須受僱於雇主即可,即使未另訂補償契約,亦有可能成立職業災害補償 ~正確。 (B)雇主須有故意或過失,始有可能成立職業災害補償 ~錯誤。 (C)即使受僱人與有過失,亦不得酌減補償金額 ~正確。 (D)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致財物毀損者,不屬於職業災害之補償範圍 ~正確。~解析 :(A)受僱人只須受僱於雇主即可,即使未另訂補償契約,亦有可能成立職業災害補償 ~正確。ANS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 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未參加勞保」的勞工朋友,雖然「沒有勞保」的「相關給付」可以申請,也不用擔心自己會孤苦無援,因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除了提供上述六項補助外,若因職災死亡或重殘,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與「職災補償」者,仍可請領「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 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5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3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萬一勞工「沒有參加勞保」,遭遇到「職業災害」時,「依舊有」職業災害「賠償」與職業災害「補助」的保護喔 ! 只是在後者補助請求金額上予時間上有所限制。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民90.10.31) 遭遇職業災害者,仍得申請第8條的補助,但申請範圍就不像有投保勞保者那麼多了,只能申請「3年份」(各項費用)「3年份的總額」。所以還沒加入勞保的勞工朋友們,趕快加入勞保,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9) (B)雇主須有故意或過失,始有可能成立職業災害補償 ~錯誤。(C)即使受僱人與有過失,亦不得酌減補償金額 ~正確。ANS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到損害,雇主要負賠償責任。對於相關的舉證之責,為保護經濟力微弱的勞工,「轉由雇主來提出免責證,始能免去賠償之責」,所以「除非雇主能證明完全無過失,否則即有賠償責任」。→「職業災害」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動基準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D)受僱人因職業災害而致財物毀損者,不屬於職業災害之補償範圍 ~正確。ANS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四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俗稱「工傷」或「公傷」)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一) 具有「勞工身分」;(二) 須在「就業場所」發生;(三) 「生理上」的「危害」。如果「缺少一個條件」就不能稱為「職業災害」。 * 職業災害條件圖(一)具有勞工身份──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就具有勞工身份。 (二)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三)生理上的危害──職業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職業災害補償補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