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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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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之民事責任: 一、「職業災害」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亦即「即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仍然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動基準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二、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動基準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另外,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 195條規定,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一)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如,醫療費用等; (三) 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 1. 殯喪費; 2. 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 3. 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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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職業災害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