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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聽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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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覺障礙最基本的分類方式。 (1) 我國「(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3) 的分類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者。 4. 全聾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4) 我國中度聽覺障礙者 1. 輕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55-69分貝者。 2. 中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70-89分貝者。 3. 重度聽覺障礙者 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5) 美國「(6) 伊利諾兒童委員會」(7) 的分類 1. 輕微聽覺障礙者(slight loss) 聽力損失在27-40分貝者。 2. 輕度聽覺障礙者(mild loss) 聽力損失在41-55分貝者。 3. 中度聽覺障礙者(moderate loss) 聽力損失在56-70分貝者。 4. 重度聽覺障礙者(severe loss) 聽力損失在71-90分貝者。 5. 極重度聽覺障礙者(profound loss) 聽力損失在91分貝以上者。 聽覺障礙者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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