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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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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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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股東常會議案停止股票過戶日公司負責人已發行股份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