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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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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 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 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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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股東臨時會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三十日前公告之董事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變更章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解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十五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