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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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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 (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 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學。 四、職業學校。 五、專科學校。     第 5 條(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訂)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或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 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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