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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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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貼來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1709127   (A)第十八條第五款第二目 (B)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目 (D)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 (C)憲法第一O八條所列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這些事項乃有成為自治事項之「可能」(如第十款:兩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也就是說,這些事項,並不是必然的成為自治事項,完全要看中央是否授權而定,如果中央立法制定有關這些事項的法律,「授權」交由省、縣執行,則這些事項,即成為委任事項.如果中央立法後,由中央自負執行之責,而不交由省縣執行,則這些事項,仍為國家事務,而非自治事項.   這用猜的,也應猜得到.你没注意到,唯(C)它没在前頭加上直轄市或縣(市)的稱謂嗎?因淡水河整治及管理非單一直轄市或一縣(市)之事務,故有地制法第十八條第十三款所列「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憲法第一O八條所列事項,列為可能成為自治事項,而不視為必然是自治事項者,理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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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治事項授權可能法律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