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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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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C)地方制度法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B)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D)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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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自治法規自治規則上級法規或規章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訂定